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2执1264号
申请执行人:鲍某,男,1990年8月16日出生,26岁,汉族号码341222199008168713,住太和县
被执行人:高某1,女,1990年5月28日出生,26岁,汉族,住太和县。
被执行人:高某2,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50岁,汉族,住太和县。
被执行人:朱某,女,1969年9月10日出生,47岁,汉族,住太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鲍某与被执行人高某1、高某2、朱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35806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广权执行员 常 杰执行员 王 晖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金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