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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执1264号

鲍某、高某1婚约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8-09-17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鲍某,高某1,高某2,朱某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2执1264号

申请执行人:鲍某,男,1990年8月16日出生,26岁,汉族号码341222199008168713,住太和县

被执行人:高某1,女,1990年5月28日出生,26岁,汉族,住太和县。

被执行人:高某2,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50岁,汉族,住太和县。

被执行人:朱某,女,1969年9月10日出生,47岁,汉族,住太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鲍某与被执行人高某1、高某2、朱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35806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广权执行员  常 杰执行员  王 晖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金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