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4执4418号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简仪雪著作权侵权纠纷2016执4418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简仪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4执4418号申请执行人: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丁亮,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敏敏,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革文,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简仪雪(系个体工商户),身份证住址:广西,经营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一德中路***号*楼广州润丰商贸城3123铺。申请执行人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简仪雪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越法知民初字第4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简仪雪应于调解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0000元;若被执行人逾期支付的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3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并没有履行相关的义务。本院依法分别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均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4执44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楚亮审 判 员 黄路阳代理审判员 吕咏欣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嘉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