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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民终2340号

郜润、郜电军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8-09-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郜润,郜电军,陈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民终23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郜润,男,1946年4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南乐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郜电军,男,1960年2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南乐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钦,女,1960年2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南乐县。

上诉人郜润因与被上诉人郜电军、陈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南乐县人民法院(2016)豫0923民初19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郜润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郜润自愿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郜润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瑞玲

代理

审判员  艾海宏

代理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胜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