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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02刑初294号

黄金彬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当事人
黄金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802刑初29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金彬,男,1978年1月27日出生,土家族,大专文化,医生,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因吸食毒品,2013年11月26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3月26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9月6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2016年7月5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界市看守所。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张定检公诉刑诉(2016)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金彬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1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6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金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3日14时许,被告人黄金彬入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办事处教场居委会古庸路“电影主题”酒店306房间,之后黄金彬先后容留吸毒人员田某,4、胡某,4、向某,4等人在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至当日23时许,被告人黄金彬及吸毒人员田某,4、胡某,4、向某,4被民警在房间内抓获。另查明,被告人黄金彬于2016年7月3日揭发童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行为,侦查机关已立案侦查。上述事实,被告人黄金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田某,4、向某,4、胡某,4、刘某,4的证言,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现场方位图及相关照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鉴定意见,毒品称重笔录,毒品封存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涉案财物接收保管收据,酒店入住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关于黄金彬立功情况的说明,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金彬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归案后,被告人黄金彬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金彬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黄金彬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5日起至2016年12月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张 颖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戴天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