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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民初8495号

王娟与梁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娟,梁光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8495号

原告:王娟,女,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均,重庆市綦江区文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紫璇,重庆市綦江区文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梁光兰,女,196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原告王娟与被告梁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

原告王娟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娟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王娟负担,本院决定免交。

审判员  张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