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8495号
原告:王娟,女,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均,重庆市綦江区文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紫璇,重庆市綦江区文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梁光兰,女,196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原告王娟与被告梁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
原告王娟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娟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王娟负担,本院决定免交。
审判员 张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