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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223执50号

马某某与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8-09-05
所属地区
海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某某,黄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223执50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回族,1969年2月15日生,住海晏县甘子河乡。被执行人黄某某,男,藏族,1969年3月20日生,住海晏县甘子河乡德州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青2223民初1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1日前履行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在我院限定期限内履行了全部支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西海支行6217004400010433656账户中的存款捌仟零伍拾元整(¥80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16年11月15日至2017年1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芦海青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祁兴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