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321民初01945号

孙某某与邰某某、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7-03-08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孙某某,邰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1民初01945号

原告:孙某某,男,195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XX镇XX村。

被告:邰某某,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XX镇XX村。

被告:李某某,男,196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XX乡XX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邰某某、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孙某某免交。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边守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