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103刑初1849号

季咏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8-09-18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职务侵占
当事人
季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103刑初1849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季咏,男,1988年8月3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汉族,大专文化,捕前系贵州医科大学网络中心工作人员,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现住贵阳市云岩区。2016年6月16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6)1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咏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至2015年底期间,被告人季咏利用在贵州医科大学网络中心负责“一卡通”充值工作的便利,多次将所收取的学生“一卡通”充值款未上交财物部门,而将其侵占并用于个人消费。经贵州中恒信司法会计鉴定所鉴定,该期间被告人季咏侵占金额为现金人民币381168.00元。2016年6月16日,被告人季咏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公诉机关建议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季咏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庭审中,被告人季咏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季咏的供述及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劳动合同书,操作员结账单,审计调查报告,情况说明,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咏利用在贵州医科大学网络中心负责“一卡通”充值工作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季咏犯职务侵占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季咏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季咏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2018年12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赃款继续追缴发还被害单位俱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 静

人民陪审员 吴 芸

人民陪审员 高 菁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国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