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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5执786号

钟烈成、郑秀清与周克章、张菊芳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钟烈成,郑秀清,周克章,张菊芳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5执786号申请执行人钟烈成,男,195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被执行人郑秀清,女,196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被执行人周克章,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被执行人张菊芳,女,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

原告钟烈成、郑秀清与被告周克章、张菊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5日作出的(2016)川1025民初16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钟烈成、郑秀清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0月20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克章、张菊芳在2016年11月4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搬离申请执行人钟烈成、郑秀清所有的位于资中县苏家湾镇麻柳街非住宅房屋及商业用房,支付案件受理费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该房屋由二被执行人代为出售或由二被执行人购买,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举祥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