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2426民初979号

孟凡宝与延吉市汇通汽保设备工具经销处产品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孟凡宝,延吉市汇通汽保设备工具经销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26民初979号

原告:孟凡宝,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

委托代理人:刘华成,安图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延吉市汇通汽保设备工具经销处。住所:延吉市。经营者:刘继峰,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姜夏,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孟凡宝诉被告延吉市汇通汽保设备工具经销处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凡宝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凡宝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凡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孟凡宝负担。

审判员  朱英姬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金基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