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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执1462号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王玉刚信用卡诈骗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7-03-02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玉刚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1462号移送单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玉刚,男,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玉刚因犯信用卡诈骗罪并处罚金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伟超

审判员  郭俊立

审判员  李长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世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