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2609号
申请执行人:田忠立,男,蒙古族。
被执行人:孟庆涛,男,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被执行人:于秀明,女,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初字第253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孟庆涛的部分银行存款。
二、扣划被执行人孟庆涛的部分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郝玉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明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