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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执2609号

田忠立与孟庆涛、于秀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田忠立,孟庆涛,于秀明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2609号

申请执行人:田忠立,男,蒙古族。

被执行人:孟庆涛,男,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被执行人:于秀明,女,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初字第253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孟庆涛的部分银行存款。

二、扣划被执行人孟庆涛的部分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郝玉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明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