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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7101民初127号

赵成兰与陈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赵成兰,陈军,甘肃大旗电力物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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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甘7101民初127号原告赵成兰,女,198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兰州万通电力机电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冯勇,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军,男,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甘肃大旗电力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谢军,甘肃雷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甘肃大旗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麦积山路6-7号商铺。法定代表人陈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谢军,甘肃雷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成兰诉被告陈军、第三人甘���大旗电力物资有限公司确认股东会议决议、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成兰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成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赵成兰负担。

审判长张惠娇

代理

审判员张翼鹏

代理

审判员岳亚丽二Ο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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