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3执2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玉芳,女,生于1974年1月11日,汉族,住枝江市。被执行人宜昌高格医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团结路*号。法定代表人胡三平。申请执行人吕玉芳与被执行人宜昌高格医用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枝劳仲案字(2015)第236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宜昌高格医用材料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36952.43元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枝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枝劳仲案字(2015)第236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恢复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 超
审判员 张 青
审判员 杨 晶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董灵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