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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4民初1779号

张某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雷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4民初1779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

被告:雷某某(曾用名雷某某),男,汉族,农民。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闫 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甜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