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刑更5724号
裁判日期: 2016-11-1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余永喜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永喜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刑更5724号罪犯余永喜,男,198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北省孝昌县人,现在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2014)金武刑初字第3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永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00元。被告人余永喜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4年12月17日以(2014)浙金刑二终字第31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十里坪监狱于2016年10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余永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余永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2015年度监狱级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余永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永喜准予减刑一年(刑期自2013年9月12日起至2020年1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关新代理审判员 郑 星代理审判员 王其星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