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民初15497号
裁判日期: 2016-11-1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黄智祥与佛山市顺德区旭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智祥,佛山市顺德区旭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15497号原告:黄智祥,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林,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旭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德胜居委会新业路3号之16。法定代表人:周志强。原告黄智祥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旭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智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旭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返还借款19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实际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确认书一份,确认2015年5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共借到原告19万元,并承诺于2016年5月1日前归还。但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分文未付。被告拒绝履行归还义务,已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自动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核,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均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意见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15日,被告出具借款确认书,确认2015年5月18日至2015年12月14日期间,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23万元,还款共计4万元,尚欠19万元未归还。被告承诺于2016年5月1日前还清,逾期则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利息。因被告未能按时还款,原告于2016年9月6日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未能按时向原告还款,已构成违约。被告应履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9万元的义务。因此,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9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逾期利息从起诉之日即2016年9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旭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黄智祥偿还借款本金19万元及逾期利息(以19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计20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旭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小东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毅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