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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4民初1307号

裁判日期: 2016-11-1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毛华兰与杨叶文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华兰,杨叶文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4民初1307号原告:毛华兰,女,193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李郢孜建井村居委会3号楼2单元4室。身份证号:340404193908040467。委托代理人:孙杨,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叶文,男,195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李郢孜镇范圩小区22号楼1单元602室。身份证号:340404195701150414。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华兰与被告杨叶文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华兰于2016年11月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华兰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华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毛华兰负担。审判员  宋成凤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洪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