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4民初10802号
裁判日期: 2016-11-1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沈阳龙澳房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李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龙澳房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李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10802号原告:沈阳龙澳房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棋盘山望滨街道旅游路5号620室。法定代表人:韩志刚。委托代理人:何彦兵。被告:李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龙澳房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龙澳房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龙澳房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卜文红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