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02民初字第1859号
裁判日期: 2016-11-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延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延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02民初字第1859号原告:杨某。被告: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延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永锋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