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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02民初字第1859号

裁判日期: 2016-11-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延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延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02民初字第1859号原告:杨某。被告: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延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永锋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