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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1民初2490号

裁判日期: 2016-11-14

公开日期: 2016-11-20

案件名称

周新广与谷贺红、谷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新广,谷贺红,谷贺飞,马立军,杨阳,赵孟阳,王汉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1民初2490号原告周新广,男,196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被告谷贺红,男,197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告谷贺飞,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告马立军,男,198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杨阳,男,198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告赵孟阳,女,199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被告王汉生,男,198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原告周新广与被告谷贺红、谷贺飞、马立军、杨阳、赵孟阳、王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新广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中,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送达法律文书,却在该地址查无此人,本案诉讼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给被告,视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没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新广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124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常安甫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永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