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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2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6-11-14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周建终本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静,周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2执28号申请执行人:杨静,男,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周建,男,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本院在执行杨静与周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在银行等部门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据此对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方乃光审判员  张宏彬审判员  周 全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平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