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2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6-11-14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周建终本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静,周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2执28号申请执行人:杨静,男,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周建,男,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本院在执行杨静与周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在银行等部门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据此对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方乃光审判员 张宏彬审判员 周 全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平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