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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4民初1574号

裁判日期: 2016-11-1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刘家荣与柴普伦、四川正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家荣,柴普伦,四川正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市安州区高级职业中学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4民初1574号原告:刘家荣,男,生于1962年11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委托代理人:唐立平,四川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柴普伦,男,生于1976年12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被告:四川正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长久一巷6号2幢1层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314520658。法定代表人:冉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进,系四川智禾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绵阳市安州区高级职业中学。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花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0621451239213U。法定代表人:庞林华,系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李进,系四川智禾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家荣诉被告柴普伦、四川正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市安州区高级职业中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家荣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家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家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1,240元,由原告刘家荣负担。审判员  杨雪波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