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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刑更3099号

裁判日期: 2016-11-1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颜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刑更3099号罪犯颜宗林,男,1966年2月21日出生,湖南省永顺县人,汉族,初识字,住湖南省永顺县。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二日作出(2006)龙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颜宗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经本院(2010)常刑执字第289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经本院(2013)常刑执字第253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服刑期至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6年11月2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提请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颜宗林自2013年获得减刑后,表现不稳定,2013年8月至2013年11月先后4次获劳动竞赛、内务规范化管理竞赛活动文明监舍奖分共4.7分后,放松自身改造,曾出现违规违纪行为。2013年12月12日因在禁烟区吸烟受到扣考核分5分的处罚。经教育,自2014年1月起,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鞋面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6年7月共获考核分169.2分,其中获奖励分共25.4分。如2014年至2015年2次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共3分;2014年9月至2016年2月4次获管教日常百分考核奖分共1.4分;2015年7月至12月2次获“无违禁品监区”奖分共3分;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18次获晚值班奖励分共9分;2014年一季度至2015年四季度在劳动竞赛活动中表现较好先后5次获奖励分共9分。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颜宗林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颜宗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颜宗林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十一个月,服刑期至二○二○年十二月四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高 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 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