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5执异40号
裁判日期: 2016-11-1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铜陵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精享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与铜陵市宝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宝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精享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铜陵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人,铜陵市宝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宝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异40号异议人(案外人):铜陵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申请人:铜陵市精享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张百启,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铜陵市宝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查峰,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铜陵市宝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新庙车口商办综合楼五层。法定代表人:吴正国,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铜陵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私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金亚,该公司董事长。异议人铜陵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人铜陵市精享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铜陵市宝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宝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异议人于2016年11月29日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铜陵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铜陵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异议。审判员 郑宏伟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军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