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3执1650号
裁判日期: 2016-11-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辰区国土资源分局、王全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辰区国土资源分局,王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3执165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辰区国土资源分局,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350号。法定代表人郭万超,局长。被执行人王全,男,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辰区国土资源分局与被执行人王全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了解,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审判长 韩广柱审判员 吕正才审判员 康柏林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裴忠静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