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2执1045号
裁判日期: 2016-11-14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昆明骁慧源商贸有限公司与云南翰玛标识制造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骁慧源商贸有限公司,云南翰玛标识制造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1045号申请执行人昆明骁慧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兴会被执行人云南翰玛标识制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洪申请执行人昆明骁慧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翰玛标识制造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法民初字第41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云南翰玛标识制造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4)西法民初字第4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驰原代理审判员 李江永代理审判员 司 俊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