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民终2343号
裁判日期: 2016-11-1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沈健兴与漳州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漳州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健兴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民终23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州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瑞得园2幢(龙江居委会内)。组织机构代码:75736968-6。法定代表人:杨孙西,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宝婷,女,该公司职员,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慰然,女,该公司职员,住漳州市芗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健兴,男,195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上诉人漳州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健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6)闽0602民初3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漳州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同意一审法院判决为由,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漳州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漳州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上诉人漳州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花 絮审判员 李 凌审判员 翁艺晖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