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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执1334-3号

裁判日期: 2016-11-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1334-3申请执行人白月明与被执行人乌日娜、寇喜祥、寇晓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月明,乌日娜,寇喜祥,寇晓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1334-3号申请人白月明,男,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林东镇。被执行人乌日娜,女,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巴林左旗林东镇。被执行人寇喜祥,男,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巴林左旗林东镇。被执行人寇晓慧,女,蒙古族,现住巴林左旗林东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巴民初字第05327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乌日娜、寇喜祥名下位于林东供销商住宅楼房屋6处。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乌日娜、寇喜祥、寇晓慧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海 楼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敖日格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