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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执1534号

裁判日期: 2016-11-1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2016吉0781执1534号-祝玉堂-周圣峰-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玉堂,周圣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81执1534号申请执行人祝玉堂,男,1956年8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联盟村,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周圣峰,男,1968年11月2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联盟村,身份证号×××申请执行人祝玉堂与被执行人周圣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2016)吉0781民初11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周圣峰返还原告祝玉堂占地补偿款49991.50元。案件受理费556.00元由被告负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扶余市人民法院(2016)吉0781民初15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马辉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庞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