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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非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6-11-14

公开日期: 2017-06-25

案件名称

泉州市丰泽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兆军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泉州市丰泽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兆军,林丽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非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泉州市津淮街东段丰泽区政府公务大楼。法定代表人:杜跃进,局长。委托代理人:温腾龙,男,东湖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兆军,男,197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林丽琴,女,198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王兆军、林丽琴行政征收纠纷一案,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的(2014)丰执审字第9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泉州市丰泽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王兆军、林丽琴行政征收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由于查无被执行人王兆军、林丽琴下落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申请人泉州市丰泽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张英杰执行员  陈续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东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