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5执979号
裁判日期: 2016-11-1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周美衡与郑秋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美衡,郑秋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5执979号申请执行人:周美衡,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郑秋良,男,196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周美衡与郑秋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的(2015)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7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美衡于2016年3月9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740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一、被告郑秋良向原告周美衡偿还借款本金10900元。二、本案受理费73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23元由被告郑秋良承担。本案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及车辆,房产的档案信息,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已将以上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7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7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冲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