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4执1702号
裁判日期: 2016-11-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丛湘生与王志新、王学亮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湘生,王志新,王学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24执1702号申请执行人丛湘生。被执行人王志新。被执行人王学亮。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丛湘生与被执行人王志新、王学亮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的(2015)临法(营)商初字第16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福审判员 邓洪军审判员 高 军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