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6-11-14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吴国伟、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江阴市旌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玛汉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国伟,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江阴市旌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玛汉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执299号申请人吴国伟,男,1956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环科园茶泉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亚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阴市旌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青阳镇公园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玛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殷高西路880号285室。法定代表人孙忠斌。本院在执行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江阴市旌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玛汉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吴国伟、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供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16)苏0282民初6943号民事调解书。本院查明,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16)苏0282民初6943号民事调解书中吴国伟与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双方一致确认吴国伟作为(2013)锡民初字第0054号生效民事判决书中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对该判决书中确认支付给被告建工公司的工程款,全部由吴国伟享有,即(2013)锡民初字第0054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的执行标的全部由吴国伟领取。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16)苏0282民初6943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16)苏0282民初6943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吴国伟作为(2013)锡民初字第0054号生效民事判决书中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对该判决书中确认支付给被告建工公司的工程款,全部由吴国伟享有已由调解书生效确认。吴国伟、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吴国伟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吴国伟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震宇审 判 员 吴晓东代理审判员 刘 源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