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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15326号

裁判日期: 2016-11-14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朱秀英与河北唯众建材有限公司、崔保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秀英,河北唯众建材有限公司,崔保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5326号原告朱秀英,女,汉族,1936年8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张耀华,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唯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九门乡只照村。法定代表人崔保群。被告崔保群,男,汉族,1974年6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秀英诉被告河北唯众建材有限公司、崔保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秀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8元,减半收取354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朱秀英负担。审 判 长  王松鹤人民陪审员  高海翔人民陪审员  张长喜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任宇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