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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0111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6-11-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费涂佳与邹志强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涂佳,邹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赣01**执463号申请执行人:费涂佳,女,汉族,1984年11月20日生。被执行人:邹志强,男,汉族,1979年12月11日生。该案申请执行人费涂佳与被执行人邹志强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6日作出的(2015)洪民一终字第8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标的的本金为8.1325万元,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111执46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 敏审判员 万德平审判员 聂国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清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