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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6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6-11-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吴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燕娜吴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26刑初235号公诉机关汝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燕娜吴某某,女,1982年4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汝阳县,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商户,住汝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6年9月14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汝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诉刑诉(2016)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燕娜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靳洁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燕娜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吴燕娜吴某某驾驶豫C×××××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接送幼儿园学生,当行驶至汝阳县郭木路202KM被汝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民警查获。该车辆核载7人,实载18人,其中16人为幼儿园学生。上述事实,被告人吴燕娜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吴燕娜吴某某的供述;证人王某的证言;车辆查询结果;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燕娜吴某某从事校车业务时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吴燕娜吴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考虑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燕娜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张 晓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