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4民初12195号
裁判日期: 2016-11-1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沈阳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14民初12195号原告:沈阳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泉园一路70号。法定代表人:金国才,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君,女被告:胡男,男原告沈��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审判员杨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君、被告胡男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系和泰馨城业主,房屋建筑面积87.80平方米。被告与原告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收缴协议》约定:根据沈阳市小区管理标准和市物价局审批文件规定,小区物业管理费按0.65元/平方米收取。被告拖欠2010年12月28日至2016年12月28日的物业费至今,未予缴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给付物业费4110元及滞纳金;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欠费时间和数额属实,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滞纳金不同意承担。不交物业费是有原因的,物业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服务达不到我的满意。绿化都是杂草和建筑垃圾,无人清理,物业没有尽到维护义务,我家楼前都是水、泥,给出行带来不便,我家单元门锁损坏不止一次,每次找物业都让自己维修,物业有义务联系开发商或者维修部门,都是业主自己花钱维修,单元门玻璃损坏无人维修,我家阳台窗户漏缝,裂缝,下雨漏雨,长毛。我家是一楼,绿地变成停车场,把我玻璃甩的都是泥,我家下水道物业六年从来没给我掏过,我家丢失三台电动车,因为园区管理不好,园区不封闭,导致小商小贩随意出入,扰民。园区路灯晚上十一点就没有了,开始有监控录像,现在没有了。经审理查明:原告和泰物业是具有合法经营和收费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被告胡男系居住在由原告负责物业管理服务的小区的业主,房屋的建筑面积为87.80平方米。原告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原告与被告签订《物业管理服务费收缴协议》,约定小区物业管理费按0.65元/平方米/月收取。甲方(被告胡男)延期缴付物业费按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另查明,被告实际拖欠2010年12月28日至2016年12月28日物业费4110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物业管理服务费收缴协议、收费许可证、收费通知书等相关证据资料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收缴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作为物业公司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即有权收取业主相应费用,现原告据证主张权利理由正当,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作为业主享受了原告提供的服务,理应交纳相应费用,其拒交物业费于理不通,亦有悖公平原则,被告应履行向原告交纳物业费的义务。关于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提出的原告物业服务不到位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提出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问题。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行为属于一种连续性的行为,是债权的一种,故应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本案中,考虑到物业公司作为债权人对于业主拖欠物业费的行为大都采取在园区内张贴《通告》、上门张贴《收费通知》等习惯性做法,本院对于被告提出的其一直在行使权利的事实予以认定。故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五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男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阳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0年12月28日至2016年12月28日物业费411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宁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