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026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6-11-14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田益兴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江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益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9026执285号移送部门: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田益兴,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人,住昌江县石碌镇。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田益兴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琼9026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田益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田益兴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在执行中,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田益兴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本案执行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符英钦审判员 符家荣审判员 任向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