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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1民初1221号

裁判日期: 2016-11-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廖天祥与韩为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天祥,韩为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1民初1221号原告:廖天祥,男,1971年1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韩为志,男,1985年2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原告廖天祥与被告韩为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廖天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廖天祥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彭 刚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凌兰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