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执字第769-3号
裁判日期: 2016-11-1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昌图县某某联社与赵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图县某某联社,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769-3号申请执行人昌图县某某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赵某,男,1977年9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本院在执行昌图县某某联社与赵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赵某的财产经评估、拍卖后抵给申请执行人,因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暂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5)昌民一初字第011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执行员 张子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阿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