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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769-3号

裁判日期: 2016-11-1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昌图县某某联社与赵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图县某某联社,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769-3号申请执行人昌图县某某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赵某,男,1977年9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本院在执行昌图县某某联社与赵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赵某的财产经评估、拍卖后抵给申请执行人,因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暂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5)昌民一初字第011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执行员  张子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阿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