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2执1487号
裁判日期: 2016-11-1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王习宇与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习宇,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2执1487号申请人王习宇。被执行人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612民初15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7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德峰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展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