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6执21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1-1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与杨梦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宋泽云,余孝均,杨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6执21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住所地:珙县巡场镇滨河西街南一段402号。负责人张静,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宋泽云,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余孝均,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杨梦林,男,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2)宜珙民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但不足以支付本案标的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2)宜珙民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孟驰审判员 周祖国审判员 李 季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烽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