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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6执1216号

裁判日期: 2016-11-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吴会志与覃秋生、覃小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会志,覃秋生,覃小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6执1216号申请执行人吴会志,男,194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宾阳县。被执行人覃秋生,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住宾阳县。被执行人覃小珍,女,1963年9月10日出生,住宾阳县。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执行吴会志申请执行覃秋生、覃小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126民初51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吴会志案款500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桂0126民初51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天富审判员  黄雄章审判员  覃作信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 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