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2执2832号
裁判日期: 2016-11-1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营业部与孙明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营业部,孙明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2执28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营业部。负责人高鹏,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崔嵩岩,系辽宁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明露。委托代理人李喜梅(系母子关系),无职业,现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营业部与被执行人孙明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希宏审判员 王京成审判员 马立岷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