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3执恢194号
裁判日期: 2016-11-14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储可英、王治标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储可英,王治标,王艳苹,王艳丽,王学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3执恢194号申请执行人:储可英,女,196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东区。申请执行人:王治标,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艳苹,女,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艳丽,女,198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王学涛,男,198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储可英、王治标、王艳苹、王艳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学涛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阜刑初字第00129号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滨审 判 员 邢凤跃代理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俊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