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5民初4232号
裁判日期: 2016-11-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姚晓萍、王洪涛与郭英超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晓萍,王洪涛,郭英超,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4232号原告:姚晓萍,女,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冠县。原告:王洪涛,男,196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冠县,系原告姚晓萍之夫。被告:郭英超,男,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路与中华路口当代国际大厦240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姚晓萍、王洪涛自愿申请对被告郭英超、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晓萍、王洪涛撤销对被告郭英超、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姚晓萍、王洪涛承担。审判员 潘圣国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