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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2民初6472号

裁判日期: 2016-11-14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马玉香与李佑京、赵静、第三人刘敏债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香,李佑京,赵静,刘敏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2民初6472号原告马玉香,女,汉族1967年5月24日生。委托代理人:李锋,云南大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佑京,男,汉族,1973年3月29日生。被告赵静,女,汉族,1975年10月16日生。第三人刘敏,女,汉族,1980年11月13日生。原告马玉香诉被告李佑京、赵静、第三人刘敏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属当事人自愿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玉香撤回对李佑京、赵静、第三人刘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56元(此款原告已经垫付),由原告马玉香承担。审判员  王会敏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瑞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