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2民初6472号
裁判日期: 2016-11-14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马玉香与李佑京、赵静、第三人刘敏债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香,李佑京,赵静,刘敏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2民初6472号原告马玉香,女,汉族1967年5月24日生。委托代理人:李锋,云南大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佑京,男,汉族,1973年3月29日生。被告赵静,女,汉族,1975年10月16日生。第三人刘敏,女,汉族,1980年11月13日生。原告马玉香诉被告李佑京、赵静、第三人刘敏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属当事人自愿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玉香撤回对李佑京、赵静、第三人刘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56元(此款原告已经垫付),由原告马玉香承担。审判员 王会敏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瑞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