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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执字第144-8号

裁判日期: 2016-11-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吉林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省祥瑞针织有限公司、田玉里、XX、王文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祥瑞针织有限公司,田玉里,XX,王文辉,吉林文辉胶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舒民执字第144-8号申请执行人:吉林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郐文盛。被执行人:吉林省祥瑞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田玉里。被执行人:XX。被执行人:王文辉。被执行人:吉林文辉胶囊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南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吉林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祥瑞针织有限公司、田玉里、XX、王文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长春市证信公证处于2015年2月2日作出了(2015)吉长证信证执字第8号执行证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2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吉林省祥瑞针织有限公司、田玉里、XX、王文辉、吉林文辉胶囊有限公司均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决定对此案终结保留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舒兰市人民法院(2015)吉长证信证执字第8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启动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玉成审判员  王险峰审判员  任 杰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鳕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