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206民初7645号

裁判日期: 2016-11-1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厦门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纪跃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纪跃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6民初7645号原告:厦门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88号国贸大厦23层。法定代表人:郑家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爱,福建金方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纪跃极,男,198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原告厦门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纪跃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厦门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予以免交。审判员  刘凯娟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莉苹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